(2017)吉06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本汉、吴晓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亿利型煤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本汉,吴晓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亿利型煤加工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本汉,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亿利型煤加工厂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春,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号*楼。负责人:傅默然���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迎秋,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科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委托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亿利型煤加工厂。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代表人:赵本汉,投资人。上诉人赵本汉、上诉人吴晓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本汉、上诉人吴晓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本汉、上诉人吴晓春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本汉、上诉人吴晓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赵本汉、上诉人吴晓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