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89-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3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给付执行款25450元,组装电脑一台,本案执行费282元,诉讼费6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账户存款257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紫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