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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商达科技经营部与成都猫爪电竞网络有限公司、熊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商达科技经营部,成都猫爪电竞网络有限公司,熊仁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4047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商达科技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9客座公寓206号。经营者:黄辉,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该经营部工作人员。被告:成都猫爪电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爱明街8号。法定代表人:熊仁勇。被告:熊仁勇,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告成都市武侯区商达科技经营部(以下简称“商达科技经营部”)与被告成都猫爪电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爪电竞公司”)、熊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商达科技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猫爪电竞公司、熊仁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商达科技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4200元;2.被告偿付资金占用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猫爪电竞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该合同对电脑配件数量、价款、交货时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将合同约定的电脑配件交于被告,并由被告熊仁勇签收。原告履行完交货义务后,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2017年1月20日经双方对账确定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214200元,被告熊仁勇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搪塞原告,至今拒绝支付已成事实。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猫爪电竞公司、熊仁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原告(供方)与被告猫爪电竞公司(需方)签订《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订购下列电脑配件:1.CPU:I5/4460+风扇,数量40,I3/4170+风扇,数量87;2.内存:金邦8G,数量127;3.主板:技嘉B85m-D2rsi,数量127;4.显卡:耕升960/4G,数量40,耕升950/2G马超,数量87;5.显示器:A0C27电竞,数量10,LG32mp58h9-w,数量62,三星S32e511c,数量35;6.机箱/电源:新风格额定400w,数量127。合计552000元。交货时间:供方于2016年1月27日交货。交货时需方逐一验收货物,二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需方于2016年1月12日付定金50000元给供方;提货时付款112000元;余款39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付清方式为:分12个月还清,从2016年4月到2017年1月分10个月,每月均付39000元。需方在未付货款或有欠款时,供方可以要求需方支付欠款和利息以及其他损失,到期未付货款部分每日计息0.5%。本合同资金占用费为43000元,从2016年4月到2017年1月分10个月,每月均付4300元,即每月还款39000+4300=43300元。2016年2月3日,被��猫爪电竞公司签收合同中约定货物。2017年1月20日,被告熊仁勇出具《欠条》,载明:截止2017年1月20日,龙祥猫爪店ACE尚欠黄辉货款214200元,黄辉身份证号:×。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相关陈述外,有《供货合同》、《供(收)货清单》、《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猫爪电竞公司提供货物,被告猫爪电竞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熊仁勇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为2142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猫爪电竞公司支付货款214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仁勇系被告猫爪电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熊仁勇出具欠条系以个人名义出具且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未对其主张的人格混同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熊仁勇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计算,且约定了付款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前,原告将利息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利息(以214200元的未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猫爪电竞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商达科技经营部货款214200元及(以214200元的���付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商达科技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6.5元,由被告成都猫爪电竞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