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子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子献,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015-6。法定代表人廖根勇。被执行人朱子献,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仙女,女,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7)浙0723民初916号调解书,于2017年06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朱子献所有的座落于武义县润华名座2号楼的房产(房权证号:武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7)第0031**号)。2017年07月11日郑坚勇(身份证号:)以1302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朱子献所有的座落于武义县润华名座2号楼房产(房权证号:武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7)第003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坚勇(身份证号:)所有。上诉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欣荣审判员  潘饶赟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