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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某、杨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2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