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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谢国当与被保全人刘辅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87号申请保全人:谢国当,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园新村。被保全人:刘辅浩,男,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第二工业区。申请保全人谢国当与被保全人刘辅浩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保全人谢国当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辅浩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保全人刘辅浩相应价值的下列财产:存放在租赁申请人厂房内的家私一批。申请保全人谢国当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园新村6座608单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谢国当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谢国当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