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书美与王秀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美,王秀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090号原告赵书美,女,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范一帆、林国庆,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霞,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赵书美诉被告王秀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书美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书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书美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