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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景耀、张炜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景耀,张炜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901号原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旺。委托代理人杨志勇,男,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秋帆,女,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耀,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张炜程,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耀、张炜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本院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余 小 红审判员 许 眉 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 彩 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