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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众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众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13号原告: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998号1号厂房(第二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998号1号厂房(第四层)408室。法定代表人:陈飞林。原告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众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浙江知青创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雯雯?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