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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968号原告: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猎豹路1号永州经济开发区长丰工业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贾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满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长丰大道永州电子商务产业园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奇,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65号。法定代表人:黄明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散被告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原告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组建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场地及前期建设费用(含2000平方以上的三年租金),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业务开展及提供技术、产品以及项目兼职人员工资等费用。2015年12月31日,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经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成立,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持股比例为90%。公司成立后,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约定租赁办公场地并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2016年3月,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委派周奇作为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带领管理团队进驻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份,周奇带领管理团队离开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相关资料及公章全部带走,仅剩下公司办公场地及装修。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发函及电话催促周奇及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周奇开始还找借口推脱,之后处于失联状态,而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迁走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本案中,第三人上海爱网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管理团队撤走,并将公司相关资料及公章全部带走,致使公司仅剩下空壳,名存实亡。因此,原告永州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解散被告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散被告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案件��理费200元,由被告永州爱网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建军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