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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韶关市国土资源局,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特8号申请人: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园一栋。法定代表人:黄宣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钢全,广东南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称,申请本院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2016)韶仲裁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及理由:一、裁决事项不属于裁定协议的范围。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与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九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韶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明确约定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才仲裁,因此,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仲裁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二、仲裁机构无权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建设五星级宾馆(酒店)的请求。综上,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韶仲裁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此申请撤销该裁决。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称,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因此依法应当驳回申请。第一,双方签订的土地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事项。二、仲裁驳回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建设五星级宾馆的请求是有充分证据,符合双方争议的根本事实,因此仲裁庭有权就此争议作出裁决。第三、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而且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8日,韶关仲裁委员会(2016)韶仲裁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一、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与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二、驳回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建设五星级宾馆(酒店)的请求。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与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为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该合同共有四十五条,与本案认定事实有关的内容: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武江区工业西路北,宗地编号为2006-A-3,出让土地面积为225785m2。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品房住宅及商服(酒店)用地。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2006年11月2日前将出让宗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三)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商服(酒店)40年、住宅70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拔土地使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23.32元,总额为人民币73000000元。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韶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l3页,以中文书写。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详细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固定格式合同,其第2页“使用说明”列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面积比例。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本案宗地使用权,是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定,通过拍卖程序并由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竞拍成交为受让人,双方据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3月15日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出让方案》,该出让方案中与本案认定事实有关的内容有:一、公开拍卖(出让)用地状况,拍卖地块位于武江区工业西路(宗地编号:2006-A-03),发证总面积:22578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酒店)、商品房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商服(酒店)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规划技术指标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25785平方米,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26%;容积率≤l.6;绿化率≥35%。十三、其他要求:l、拍卖地块内有80000平方米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其余为商品房住宅用地。4、竞得人在五星级宾馆(酒店)主体结构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后l0天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方案同时委托韶关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本案宗地进行公开拍卖(出让)。韶关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6年3月18日制定的《拍卖须知》对拍卖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四、其他要求”载明:拍卖地块内有80000平方米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其余为商品房住宅用地。2006年4月17日,韶关市土地交易中心向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拍卖成交通知书》,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予以盖章签收。该《拍卖成交通知书》载明发证总面积:225785平方米(其中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80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酒店)、商品房住宅用地。2006年11月2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与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付清土地出让金等所有款项。2006年11月27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就本案宗地向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颁发韶府国用(2006)第0301002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载总面积225785平方米,土地用途商品房住宅及商服(酒店)用地。2007年8月23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将本案宗地分割为五块,分别向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颁发韶府国用(2007)第030100252号、253号、254号、255号、2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分别记明此宗地由韶府国用(2006)第030100230号宗地分割变更而来,地类用途为商品房住宅及商服(酒店)用地,商业用地年限至2046年变更而来,地类用途为商品房住宅及商服(酒店)用地,商业用地年限至2046年ll月01日止;住宅用地年限至2076年11月01日止。在本案宗地出让前,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于2006年1月9日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工业西路博物馆北面地块的规划意见》[韶城规函(2006)8号],明确拍卖地块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为:总面积225785平方米;用地性质酒店、商住用地(经营性);建筑密度≤26%;容积率≤l.6;绿化率≥35%。本案宗地出让后,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于2007年7月2日在《韶关市长城世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图》(修规图)上盖章批复:“原则同意首期范围内的规划布置,首期范围内的配套公建应一并建设,地块中其它范围应在修规审批后方可实施。其它按工程报建要求。”该修规图对于本案宗地范围内的建筑、道路、公共设施等均有明确的规划标示,同时附注的《首期技术指标表》列明:建筑总用地面积:63484.08m2;总建筑面积79898.46m2;住宅面积68760.OOm2;架空层面积349.44m2;会所幼儿园面积4857.16m2;地下车库面积5931.86m2等,没有关于建造宾馆(酒店)项目的规划内容。2009年6月18日,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在《韶关市长城世家(二期)总图》(修规图)上盖章并批复:“同意按此规划实施,详按工程报建要求。”该修规图对于本案宗地范围内的建筑、道路、公共设施等也有明确的规划标示,并附注有《总指标》、《一期指标》、《二期指标》等数据表格。其中,《二期指标》数据表格列明:用地面积162302.92m2;总建筑面积352303.17m2;计容积率面积287456.91m2;地下面积64846.25m2;容积率l.77;住宅建筑面积284511.05m2;公建建筑面积2945.86m2,其中商业1865.86m2,社区服务用房l080m2等,也没有建宾馆(酒店)项目的规划内容。在“长城世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先后颁发了第1至61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41张。长城世家住宅小区经多年建设,现有大量住户入住,成为韶关市区较为大型、成熟的居民小区,小区内第50幢为内商业街,共有商铺11间建筑面积合计l893.03m,属于非住宅。本案出让宗地目前尚有少部分土地未开发建设。2013年4月17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向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发出《疑似违约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于2006年4月竞得的武江区工业西路地块(宗地编号:2006-A-03号)没有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出让方案》的要求履行建设商服设施等相关约定,现要求你司于5月10日前,对照《出让方案》约定的要求逐条核实,提出申诉意见和相应佐证材料并报至核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诉,核查工作小组将报请市政府予以查处。由此,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建设的“长城世家”项目受到影响,后期商品房建设的规划报建未能正常进行,由此导致本案纠纷。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20天,但在开庭前并未提出反请求。另查明,韶关市区现有两家五星级宾馆(酒店),分别是韶关市风度大酒店建筑占地面积4780.14m2,建筑面积56746.65m2。韶关市碧桂园凤凰酒店建筑占地面积为15856m2,建筑面积53776.04m2。本案宗地出让时,按韶关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本案宗地住宅用地为四级地类,楼面地价为205元/m2,商业用地为五级地类,楼面地价为717元/m2。按现行韶关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本案宗地住宅用地为三级地类,楼面地价为687元/m2。仲裁裁决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履行的方式为: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按照韶关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韶关市长城世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图》(修规图)、《韶关市长城世家(二期)总图》(修规图)等规划许可继续进行商品房住宅开发,同时向韶关国土资源局支付4392857元土地出让金。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故本院仅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属于上述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与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括有仲裁协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提交韶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仲裁的事项的范围,故韶关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本案。而且在仲裁过程中,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双方对本案的证据均予以了质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并非伪造,且无证据证实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也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2016)韶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书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长  焦  审判长  焦晓巍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宇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