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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2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袁廷辉与陈家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廷辉,陈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2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廷辉,司机。被执行人:陈家群。袁廷辉与陈家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已对被执行人陈家群所有的一辆鄂F×××××(时代牌)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需要时间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