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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布方花与王念连、曹庆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方花,王念连,曹庆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08号原告:布方花,女,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现住临邑县。被告:王念连,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被告:曹庆龙,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临邑县。委托代理人:王姣,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曹锋,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布方花诉被告王念连、曹庆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布方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布方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布方花负担。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征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