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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915号原告:任勤,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健(系原告任勤之夫),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915490773K。负责人:龙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勤承担。审判员  王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帆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