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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邵经照、邵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邵经照,邵俊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32号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负责人:郭汝宾,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被告:邵经照,男,成年,汉族,住××。被告:邵俊超,男,成年,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被告邵经照、邵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诉。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