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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闫兴圣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闫兴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集中示范园区桑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MX72E7K。法定代表人:盛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兴圣,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兴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称,闫兴圣申请加入上诉人会员系统,在上诉人的会员系统注册成为会员时,系统上所签订的会员协议中有关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管辖的约定,即双方发生争议时均同意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系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但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证据。二审中,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仍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约定管辖的事实。因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