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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内执字第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内执字第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郭某甲与郭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乙名下有车牌号为豫J×××××的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某乙名下的豫J×××××的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俊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