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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超申请陈翠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陈翠棉,李阔,李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彭超。被执行人陈翠棉。被执行人李阔。被执行人李运红。彭超申请陈翠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