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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花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花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以东黄河十一路与黄河十二路之间。法定代表人:王群利,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花针,女,汉族,住滨城区。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滨州市仲裁委员会(2012)滨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滨州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花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于2016年3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0元。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州市仲裁委员会(2012)滨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