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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恢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叶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叶志辉,叶小建,卢秋连,叶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地址宜丰县新昌镇耶溪大道2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685-5。被执行人叶志辉,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叶小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卢秋连,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叶建军,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志辉、叶小建、卢秋连、叶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