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千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千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海林,熊晓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2672号原告:天津市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62号君雅轩3号楼101。法定代表人:张丙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霖,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千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成都道62号。法定代表人:唐海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利,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林,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千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利,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晓东,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千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利,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萍,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千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海林、熊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