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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梁世凯、崔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梁世凯,崔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林治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世凯,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崔丽霞,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梁世凯、崔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