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洪华与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华,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华,女,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紫金路1号。负责人:侯丽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华与被执行人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洪华损失19136.73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华与被执行人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