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存霞,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河口区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24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范存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存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存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6×××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65.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