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萃重与吴明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萃重,吴明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733号原告:王萃重,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鲍江云、曹园林,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道,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羁押于十里坪监狱。原告王萃重与被告吴明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萃重的委托代理人曹园林、被告吴明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萃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8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吴明道向原告王萃重借款5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如违约导致诉讼的,被告应承担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为此诉来本院,花去律师费4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明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萃重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不得超过6%)。二、被告吴明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萃重律师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已减半),由被告吴明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