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熊世香与张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香,张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28号原告:熊世香,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张奎,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世香诉被告张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世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