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9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捷婷与黎结玉、廖功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捷婷,黎结玉,廖功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9754号之一原告:吴捷婷,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黎结玉,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廖功富,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原告吴捷婷诉被告黎结玉、廖功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捷婷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