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云霞,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刘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被执行人:王云霞,女,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风来,董事长。住所地:临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华兴路南沿路西)。被执行人:刘光平,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云霞、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刘光平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云霞、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刘光平银行存款5084878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