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燕与王福鹏、李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王福鹏,李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58号原告:李燕,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珲春市。被告:王福鹏,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被告:李萍萍,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李燕与王福鹏、李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燕负担。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