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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顾学冬、黄香、李春先、顾勇明其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顾学冬,黄香,李春先,顾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顾学冬。被执行人:黄香。被执行人:李春先。被执行人:顾勇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与顾学冬、黄香、李春先、顾勇明其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登记购买有车辆、房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学冬、黄香、李春先、顾勇明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顾学冬登记购买的川KAR3**巡���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黄香位于本县严陵镇罗家坝水岸生活小区2幢2单元4层5号住宅房(产权号:2009049**);四、查封被执行人李春先、顾勇明位于本院严陵镇当铺巷14号7层附11号住宅房(产权号:2009072**);五、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解除冻结、扣押、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