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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佘正忠、刘燕玉、刘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正忠,刘燕玉,刘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佘正忠,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燕玉,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文松,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佘正忠与刘燕玉、刘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文松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2048号]查封。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