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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三宝被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90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张三宝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1年7月4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住所地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前科 情况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陈英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770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张三宝伙同他人(在逃)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韩国城神采飞扬网吧楼下,盗走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倍特牌电动自行车,后被在此地巡逻的韩国城保安抓获并报警。经双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张三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宝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三宝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三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刘 启 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