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与覃有弟、胡荣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覃有弟,胡荣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579号原告: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四合街25号门市。负责人:张若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伟,男,该服务部员工。被告:覃有弟,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胡荣峰,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诉被告覃有弟、胡荣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达县南外翔云票务代理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