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21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与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梁北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朱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里西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可隆车辆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宝泰贵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建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