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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恩惠等4人与张国臣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惠,姚立乐,辛向军,德惠市菜园子镇德园大药房,张国臣,齐志平,德惠市菜园子镇张家沟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惠。申请执行人姚立乐。申请执行人辛向军。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菜园子镇德园大药房。被执行人张国臣。被执行人齐志平。被执行人德惠市菜园子镇张家沟机砖厂。本院在执行王恩惠等4人与张国臣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43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   小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