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426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6700300-X法定代表人:许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燕,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43979362代表人:XXX,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