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860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860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345072。法定代表人:张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蓝城10#楼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08255317。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0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皖01执24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仲裁期间,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0123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39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2397.1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惟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