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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3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3697胡颖佳与王兵、张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颖佳,王兵,张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697号之一原告:胡颖佳,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王兵,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张成梅,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胡颖佳与被告王兵、张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9日,原告胡颖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颖佳撤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财产保全费1435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021元,由胡颖佳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於 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