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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纪志强、赵黎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志强,赵黎旭,陈俐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志强,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黎旭,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俐兴,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俐兴,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上诉人纪志强因与被上诉人赵黎旭、陈俐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志强于2017年7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赵黎旭、陈俐兴同意上诉人纪志强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纪志强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纪志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纪志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纪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曙光审 判 员 白 月审 判 员 王洪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琦书 记 员 董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