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育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育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169号原告: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XX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君,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育华,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原告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育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张育华已向其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张育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46元,减半收取计5773元,由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岩松审 判 员 林斐偲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