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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金录与李国运、李善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录,李国运,李善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79号原告:王金录,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格尔木市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大队队员,住格尔木市。被告:李国运,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李善礼,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录与被告李国运、李善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善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录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善礼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录撤回对被告李善礼的起诉。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