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朝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朝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381号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082044X3(1-1).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朝兵,男,1970年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朝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车牌号NGH666车辆因长期未使用已严重损害后私自报废,已对道路运输行车不存在安全隐患,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朝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朝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光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岑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