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世贵、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贵,杨阳,李蕊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贵,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阳,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蕊蕊,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张世贵因与被上诉人杨阳、李蕊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世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世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张世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于卫审判员 赵旭安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二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