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俊杰与被告杨润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杰,杨润民,李玉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1052号原告:冯俊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5日,住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润民,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7日,住金昌市金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玉昌,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住金川区。原告冯俊杰诉被告杨润民、第三人李玉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俊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被告杨润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第三人李玉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俊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李玉昌返还冯俊杰转让费50000元;2、判令第三人李玉昌赔偿损失4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李玉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杨润民和冯俊杰协商后,将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转让给冯俊杰,收取转让费50000元。不包括场地租赁费。杨润民承诺将摊位所使用场地的租赁合同变更至冯俊杰名下。冯俊杰接手后,继续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面食,并通过杨润民向市场管理处交纳了一年房租24000元。经营过程中,冯俊杰因办理营业执照需要要求杨润民变更租赁合同,杨润民一直未予办理。后市场老板张延林明确告知冯俊杰市场摊位不允许转让,其不同意杨润民将摊位转租给冯俊杰。之后,冯俊杰多次找杨润民和张延林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未果。2017年2月底,因未签订租赁合同,冯俊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张延林明确告知冯俊杰将于4月收回摊位,冯俊杰遂停业。并告知杨润民要解除合同。冯俊杰认为,杨润民未经市场老板同意私自转让摊位,致使其不能取得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冯俊杰于2017年2月底通知杨润民解除合同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已解除,因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摊业主系李玉昌,杨润民系受李玉昌委托转让的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摊,故请求李玉昌返还转让费50000元、并赔偿损失4000元。杨润民辩称,本案系买卖合同,杨润民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涉案摊位经营者系杨润民女婿李玉昌,冯俊杰和李玉昌系亲家。2016年4月,冯俊杰提出向李玉昌转让涉案摊位经营,李玉昌委托杨润民和冯俊杰协商转让事宜。双方约定涉案摊位使用的灶具、一台冰箱、一台冰柜、消毒柜、一个大锅、二个小锅、碗若干赠送冯俊杰,并教会其制作餄饹面的技术,冯俊杰向李玉昌支付50000元转让费。商定后,冯俊杰将50000元转让费汇入李玉昌银行账户,后杨润民向其出具了收据。2016年4月28日,冯俊杰使用李玉昌的营业执照办理了健康证开始经营,一直经营到了2017年4月。因双方协商转让时,李玉昌已经和市场管理处签订了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的租赁合同,故冯俊杰未和市场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待李玉昌和市场管理处合同到期后再签订租赁合同。但其向市场管理处交纳了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租赁费24000元。2017年2月底,冯俊杰对杨润民提出不经营摊位,要求退还转让费,因摊位系李玉昌经营,杨润民未予答复。综上,冯俊杰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李玉昌述称,李玉昌与杨润民系翁婿关系,和冯俊杰系亲家关系。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摊是李玉昌经营的。经营期间,冯俊杰提出想受让经营。因双方关系较好,李玉昌便委托杨润民和冯俊杰协商具体转让事宜。冯俊杰和杨润民协商转让费50000元,店内物品赠送冯俊杰。其后,冯俊杰将50000元转让费汇入李玉昌账户,使用李玉昌的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冯俊杰受让摊位后经营一年之久,现要求返还转让费没有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冯俊杰提交的收据存根、收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核表、登记申请书、核准通知书、核准审核表、证明、承诺书、通话录音、通话记录,杨润民提交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农贸街市场设施、场地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6月22日,金昌市市场建设服务处与张延林、李永、李新仁签订农贸街市场设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金昌市市场建设服务处将市场内现有的钢结构大棚、全部场地,上、下水设施等出租给张延林、李永、李新仁。租赁期限自2002年7月至2022年7月。李玉昌承租农贸街市场其中一个摊位开办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16年4月28日,张延林和李玉昌签订了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000元/月,李玉昌不能擅自将摊位高价货无条件转租、转借给他人。同日,李玉昌委托其岳父杨润民将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摊位转让给冯俊杰经营,同时将李玉昌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店内设施(包括灶具、一台冰箱、一台冰柜、消毒柜、一个大锅、二个小锅、碗若干)交付冯俊杰使用。冯俊杰将50000元转让费汇入李玉昌账户,杨润民向冯俊杰出具了收据。冯俊杰在经营期间向金昌市金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该局以缺少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冯俊杰经营至2017年2月底,要求杨润民退还转让费。杨润民未予答复。2017年3月,冯俊杰向张延林询问其是否同意转让涉案摊位,张延林答复不同意转让。另查明,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租金12000元由冯俊杰交给李玉昌妻子杨俏俏后,杨俏俏向张延林交纳。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租金12000元由冯俊杰向李永交纳。本院认为,杨润民与冯俊杰口头达成合意,冯俊杰以50000元的价格受让“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经营。因“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所在摊位系李玉昌租赁使用,双方实际转让的是“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经营权及附属于店内的设施、设备。冯俊杰主张将“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使用摊位的租赁合同变更至其名下亦是双方合意内容,杨润民予以否认,冯俊杰对此无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杨润民与冯俊杰达成的上述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认定杨润民系受李玉昌委托与冯俊杰协商转让事宜。本案审理过程中,冯俊杰选择向李玉昌主张权利,该转让合同约束李玉昌与冯俊杰。杨润民与冯俊杰达成转让合意后,即按约定将“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交付冯俊杰经营,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杨润民与冯俊杰之间既无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约定,亦无将租赁合同变更至冯俊杰名下的约定,冯俊杰将其经营期间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责任归咎于转让方没有依据。其将“农贸街市场餄饹面店”经营近一年之久后停业系其自愿行为,对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冯俊杰主张其于2017年2月底向杨润民通知解除了合同,杨润民予以否认,冯俊杰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现冯俊杰要求李玉昌返还转让费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俊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冯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