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永强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刑初2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强,曾用名刘强娃,男。1999年9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6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辩护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发刑诉(2017)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樊某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强及辩护人康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4月份,刘进虎(畏罪自杀)将其与富县洛阳乡峪口村村民被害人张某13之妻樊某1同居并花费数千元之后,樊某1不再与其继续生活的事情告诉被告人刘永强及王永利(已执行死刑),并让刘永强、王永利帮忙去找樊某1要钱,若要不下钱就弄死张某13一家。刘永强同意并提出携带自已的瓦刀前往。后刘进虎在洛川县一配件门市内购买三把三菱刮刀,并在一饭馆内将匕首交给刘永强、王永利让二人用刀威胁要钱。1999年5月15日凌晨零时许,三人持刀闯入樊某1家,刘进虎逼问樊某1如何了结二人之事,并强行给樊某1灌农药。刘永强双手举刀威胁樊某1还钱,不还钱就喝农药。王永利见状持刀在张某13、张某14胸部各刺一刀。刘进虎从案板上拿起菜刀,向樊某1、张某13、张某14、张某15头部连续砍击。作案后三人逃离现场。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永强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富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樊某1、张某13、张某14、张某15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永强犯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伙同刘进虎、王永利故意杀害被害人张某13、樊某1、张某14、张某15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刘永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刘永强案发潜逃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刘永强在共同犯罪中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刘永强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刘永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9年4、5月份的一天,刘进虎(畏罪自杀)将其与富县原洛阳乡峪口村村民张某13之妻樊某1同居并花费数千元,之后樊某1不再与其继续生活的事情告诉被告人刘永强和同案犯王永利(已判刑),并让刘永强和王永利帮忙去找樊某1要钱,若要不下钱就弄死张某13一家。刘永强同意并提出携带自已的瓦刀前往,后刘进虎在洛川县一配件门市内购买三把三菱刮刀交给刘永强、王永利,让二人用刀威胁要钱。1999年5月15日,刘进虎、王永利和刘永强行至峪口村外等候至次日零时许,三人持刀闯入樊某1家,刘进虎逼问樊某1如何了结,刘永强举刀威胁樊某1还钱。之后刘进虎强行给樊某1灌农药并指使动手,王永利即持刀在被害人张某13、张某14胸部分别捅刺一刀。刘永强见状喊叫快跑并第一个跑出房间。刘进虎又持菜刀在被害人张某13、樊某1、张某14、张某15头部连续砍击,三人分别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3、樊某1、张某14、张某15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刘进虎服毒自杀,同案犯王永利已被另案判决,被告人刘永强批捕在逃后于2016年10月24日在其父亲刘某3陪同下到富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另查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刘永强姐夫张某12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樊某2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由张某12代刘永强一次性赔偿段某、樊某2经济损失115000元。给段某分配105000元,给樊某2分配10000元。段某、樊某2书面对刘永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本院对刘永强从轻处罚。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永强供述,1999年4、5月份的一天,他和刘进虎、王永利给洛川县人薛某1打工翻修房子,因为薛某1没钱支付工钱,刘进虎就说让他和王永利一起去富县找自己同居过的婆姨要账,并说那个婆姨骗了自己的钱。当时他给刘进虎说要拿上自己干活用的瓦刀,刘进虎说不用等出去再买工具,然后他和刘进虎、王永利一起走到洛川县城老街一家卖修车配件商店,他和王永利在门口站着,刘进虎进去买刀子,刘进虎出来后提个黑色的袋子里面用牛皮纸包着三把刀子。他和刘进虎、王永利顺着大路向富县方向步行六七个小时后进入一家饭馆吃饭的时候,刘进虎就从黑色袋子里拿出来三把蓝色、大约多半砖长的木柄三棱刀,刀刃很锋利,刀尖很尖,给了他和王永利一人一把,刘进虎也拿了一把,并说要钱的时候就用刀子威胁。吃过饭刘进虎带着他和王永利走到一个村子,大约半夜十一二点,村里灯都黑了,刘进虎走到一户人家大门口后将手中三棱刀递给他,用手将木架子大门上的铁丝拧开进到院子,刘进虎用脚将一间房门蹬开,王永利第一个进入房子,刘进虎第二个进的房子,他站在门口看见灯亮了也进到房子里。他见刘进虎站在炕边给睡在锅台边以前和刘进虎同居过的那个婆姨说“你把老子骗了,你给老子还钱”,那个婆姨说“我没有钱”,刘进虎说“不还钱就给你灌农药”,然后刘进虎不知从哪拿出来一瓶农药说“那你喝农药”,那个女的说“我没有钱,也不喝农药”。他就举起手中的两把刀子对着那个婆姨说“你把钱拿出来,我们有刀子,也有农药,你不还钱就喝农药”,王永利起身到炕前用手拉那个熟睡的小男孩时,那家的男人起身阻拦,王永利就用事先准备好的三棱刀在那个男人的左胸前捅了一刀,那个男的叫了一声再没有动,那个小男孩被那个婆姨抱到怀里。刘进虎就左手拿农药强行给女的嘴里灌,见灌不进去,刘进虎从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在那个婆姨的头上砍,他见状就转身从门口跑出去了。他跑到大路上将两把刀子埋在路边,然后到黄陵县店头镇打工时听人说富县有一家四口包括两个小孩被人杀了,他害怕就跑到西安又到云南、四川等地打黑工,直到2016年10月21日回到富县和父亲商量后于24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2、同案犯王永利供述,1999年3月份他和刘进虎一起租房居住时,见过刘进虎的一个姘头婆姨,后来刘永强和他们一起租房时,刘进虎常自言自语说亏死了,还给他和刘强娃说那个婆姨花了自己几万元钱又不跟自己了。案发前两天晚上,刘进虎让他和刘强娃一起去富县峪口村婆姨处要钱,如果要到钱就出远门,要不到钱就把那一家人弄死然后他们三个自杀。他说自己不想自杀,劝说刘进虎等隔一段时间去糟蹋那个婆姨一回,刘强娃当时没有说话,第二天刘进虎和刘强娃买回来三把三刃匕首,刘进虎给了他一把三棱刀让他拿着,说去的时候拿着匕首。他在和刘进虎租房期间,发现刘进虎拿着一瓶农药,刘进虎说是从家里拿来准备害死富县峪口村婆姨一家人。第三天他和刘进虎、刘强娃一起坐车、步行跟随刘进虎到了一个村子,刘强娃到村子一个门市部买了方便面、瓜子并问了路,人家说那家婆姨大门口有棵杨槐树还是栅栏大门,他们三个在村边铁道路边蹲守时,刘进虎让磨了刀子。等到人都睡下大约十二时许,他们三人走到刘进虎婆姨家大门口,刘进虎和刘强娃掏出匕首握在手里,他的匕首装在裤口袋里没有动,刘强娃用匕首撬开大门和门栓连接的铁丝进入院内,刘进虎去厕所查看说就是这家。之后刘进虎用脚踢开屋门,睡觉的人将电灯拉亮后有一男一女两个大人还有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刘进虎见案板上有菜刀就让他将菜刀拿过来,他拿起菜刀后刘进虎又让他将菜刀给了刘强娃。刘进虎问那个婆姨说两人的事情怎么办,那个婆姨反问刘进虎说“你看咋办”,开始他和刘强娃站在刘进虎跟前抽烟,他用匕首敲击炕栏说他哥太亏了,刘强娃也拿着菜刀举到自己头顶上说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刘进虎就将匕首放在炕栏上拿出农药瓶问那个婆姨敢不敢喝农药,那个婆姨不吭声,他按照磨刀时说好的分工上炕拉婆姨怀里的男孩时,那个婆姨用手挡匕首时将自己的胳膊和手划破,刘进虎就让他先下来不要动。他下了炕见刘进虎强行给那个婆姨灌农药,自己也喝了一口农药,这时炕上还睡一个女孩被吵醒了哭闹着,刘进虎说“我不行了,上”,他冲上炕后用匕首指着那个男人时,那个男人说事情好说不要动家伙,并用手拔动他握匕首的左手,他就朝男人右胸前猛刺一下,然后又在男人怀里的男孩右胸部刺了一下,他转身看见刘进虎在那对母女跟前蹲着,等他从炕上跳下来见刘进虎手握菜刀在那个男人头部砍了几刀。这时站在炕栏边的刘强娃说让快跑并第一个跑出门,他第二个跑出去时撞在树上,大约一分钟左右刘进虎也跑出来,他出门再没见刘强娃,他跟着刘进虎跑了一段也看不见刘进虎了,就自己顺着来时的路将匕首扔在上坡路边树林里又走到大路上,然后坐车返回洛川县。菜刀是他从案板上拿的给了刘强娃,后来又被刘进虎要到手里,刘强娃有没有动手捅人他没看见不知道,他捅了那个男人和那个男娃,刘进虎拿菜刀在那个男人头上砍了四五刀,母女两个也是刘进虎动的。他和刘进虎租房时,刘进虎还让一个洛川人给那个婆姨的丈夫写过信,内容好像是让到洛川县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他回到洛川县城之后几天见到以前租房时和刘进虎一起认识的薛某1,当时薛某1问他刘进虎杀人时是不是和他相跟在一起,他开始不承认,最后才给薛某1说他是和刘进虎一起杀了人,也就是那个时候才听薛某1说刘进虎自杀了。3、证人张某1证明,1999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他在家睡觉时,叔伯弟弟张某13妻子樊某1到他家门口叫他快开门,他开门看见樊某1睡在门口说“来了三个人将我娃杀了,洛川杨舒的,刘进虎、刘强娃,尧汉,快叫人”,他将樊某1拉起来准备去张某4家叫人,没走多远樊某1就睡在地上。他叫了张某4、张某2、张某16一起到张某13家,见张某14头上插一把砸刀、头朝下炕,张某15头在被上枕着、屁股翘起,张某13肚子上有血、头朝下枕一个被子,他到村长张某17家后张某17给公安机关报了案。4、证人张某2证明,199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他听见有人叫他和妻子,他出门见张某13妻子说“快到村广播叫人,我娃被人杀了”,还有人说张某13妻子身上有农药味,之后他和张某1、张某4等人赶到张某13家,见张某13胸部有血,张某13儿子头上插一把砸刀。他们准备抢救张某13妻子时听她喊救命,张某13妻子躺在地上说“我能认的人,一共三人,都是杨舒乡尧汉村的,一个叫刘进虎、一个叫强娃”,他又问哪来的农药,张某13妻子说“那三个人来拿着农药,打的让我喝,我不喝就杀开了”,之后他开着拖拉机其打电话报案。同时证明,张某13妻子1998年八九月份给人装苹果就一直没有回家,到1999年清明节被张某13和张某5等人给找回来。5、证人张某3证明,199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她和丈夫张某2在家睡觉时听见有人叫门,她先出去在大门口闻到农药味,张某1妻子给她说张某13妻子说自己娃被杀了,张某1让张某2去看看,当时张某13妻子在她家大门东边躺着。6、证人张某4证明,199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他在家睡觉时听见张某1叫门说“张某13一家被人用刀砍了”,他赶紧出门在张某2家房东山墙处看见张某13妻子躺在地上脸上有血,他和张某2、张某1到张某13家看见张某13和两个娃都在炕上躺着,叫谁都不答应,他们就商量让村长张某17领着三个人坐拖拉机去报案,他们准备送张某13妻子到医院抢救,结果抬到车跟前人已经死了。张某13妻子1998年八九月到洛川县装苹果,结果没有回来,1999年清明时被家里人从黄陵县叫回来了。7、证人张某5证明,1999年5月份,他哥哥张某13及嫂子樊某1和两个孩子被人用刀捅死,1998年8月份时樊某1到洛川县打工给人装苹果,10月份他找樊某1时认识刘进虎,同年腊月他和高铁栓去过刘进虎家一次找樊某1,但是人不在没有找到。1999年清明节的时候,他和张某13在黄陵县车站见到樊某1和刘进虎在一起,他和张某13将樊某1强行拉到车上回家,当时刘进虎拉住樊某1不让回来,樊某1也不想回家,樊某1回家后几天有过一男一女到家找过樊某1。8、证人段某证明,樊某1是她二儿子张某13的媳妇,1998年农历8月27日出去给人打工装苹果再没有回来,1999年清明节,张某13和张某5、张某7一起在黄陵县遇见樊某1后强行叫回家后再没有出去,清明节过后二十天左右,有一男一女来张某13家找过樊某1,听张某13转述樊某1的话说是刘进虎派人问樊某1跟不跟刘进虎了,樊某1说不跟了,那两个人就走了。9、证人张某6证明,1998年农历七八月份,她和樊某1一起到洛川县打工给果商装苹果,但各自找活,八月十五前与樊某1和刘进虎一起吃过饭,发现樊某1和刘进虎关系不一般,她叫樊某1回家时樊某1说和张某13过不到一起,不想回家。10、证人张某7证明,她是张某13和樊某1侄女,樊某1自1998年农历8月出门后再没有回家,1999年清明节,她和张某13、张某5在黄陵县车站遇到樊某1后将樊某1拉到车上回家,途中刘进虎和弟弟拦车不让樊某1回家,樊某1当时也说自己没脸回家,撕扯了一个多小时后刘进虎和弟弟走了。11、证人张某8、杜某、张某9证明,1999年清明节后的一天,张某8在樊某1家见过一男一女,杜某和张某9在杜某家果园见过避雨的两男一女,当时男的说是到峪口村找一个姓陈的男子要账,杜某告知峪口村没有陈姓人家后,两男一女说回洛川县。张某9通过刘进虎和樊某1的照片辨认出,当时避雨的年龄偏大的男子是刘进虎。12、证人刘某1证明,他是刘进虎弟弟,1998年10月份,刘进虎从外面干活带回来一个富县婆姨住在他们家,说是自己对象,刘进虎说那婆姨有丈夫和孩子。1999年清明节,他和刘进虎还有那个婆姨一起去黄陵县赶会,结果在街上碰见那婆姨的丈夫就被叫回去了。刘进虎领回来那个婆姨花了他家不少钱,那婆姨被丈夫领回去后,他哥说要和那婆姨的丈夫私了这事,要不给些钱,要不婆姨跟自己走。13、证人时某、张某10证明,1999年5月15日下午5时左右,时某和张某10分别在村外见过三个小伙相跟着一起走,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10听见村里人说张某13家被人杀了。14、证人刘某2证明,他和刘进虎同村,1999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他在洛川县城关派出所北边一个门市上修摩托,看见刘进虎、刘强娃和一个小伙正向北方向走。15、证人刘某3证明,1999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他妻弟刘进虎和刘某3的儿子,还有一个本地小伙一起来找他,刘进虎三人将一块案板和一个黑包,还有装被子的蛇皮袋放下,说去黄陵县店头镇挖煤。16、证人武某证明,1999年农历3月份,有三个年轻人租赁过她家院里的房子住,住了二十六、七天就走了,离开后第二天下午,其中交钱的娃回来问她那两个人再回来没有,她说没有,那娃说要退房,等那娃走了,她进去看才发现这三个娃啥时候搬的东西她都不知道。17、证人薛某1证明,1999农历3月份他去刘进虎在洛川县城租住的房子时,刘进虎给他和王永利、刘强娃说过富县有个女的在前一年和自己住了半年,花了几千块钱后又不跟自己了,清明节在黄陵县庙会上不见人了。刘进虎说想去富县峪口村找那个女人要钱但是不方便,峪口村人都认识自己,想让他领上一个女人去找“彩梅”,他就找了一个女朋友去峪口村,目的是问那婆姨再跟不跟刘进虎了。刘进虎带着他们到峪口村说了彩梅家住址,说是以前和张文龙以贩卖古币为借口看过彩梅,他和女朋友找到彩梅问还跟不跟刘进虎了,彩梅说自己孩子大了,为了孩子不能再跟刘进虎,说话间来了一个女人抱着孩子来彩梅家串门,他们就先走了。之后因为下雨,他和女朋友以及刘进虎在村口一个果园避雨,果园里有一男一女,当时那个女人问刘进虎是干什么的,刘进虎说是找人要帐。他们从峪口村回来后听刘进虎说过不给钱非要打一顿,刘进虎还让他一起去帮忙,他说自己有老婆孩子帮不上这个忙,之后几天听人说刘进虎在富县杀了人又自杀了,还有人说是王永利和刘强娃和刘进虎一起杀的人。过了十多天他遇见王永利时还假装问他见没见刘进虎,他就反问王永利说王永利和刘进虎、刘强娃相跟着还能不知道,他又说王永利不要假装了,事情都已经传开了,王永利才说自己和刘进虎、刘强娃一起在富县杀了人,但是王永利说刘进虎吓唬不住那家人就动了手,自己和刘强娃没敢动手。18、证人王某证明,1999年5月份,他放学回到县城租住房时见到堂哥王永利,当时王永利问他自己的脸上有伤没有,他说有划痕,王永利就说给朋友帮忙打架,死了一个娃,朋友拿刀在那人身上剁,最后从山坡上跑时让枣刺划伤,他当时没有相信王永利说的是真话,就给谁都没有说。19、证人薛某2证明,他和王永利很早认识,1999年五月份一天晚上,他在洛川县城遇见王永利说自己和刘进虎在富县杀了人,让他给些钱,他拿出60元除过饭钱给了王永利30元。20、证人刘某3证明,1999年5月份,刘永强和同村的刘进虎以及另外一个人将富县洛阳乡峪口村一家人杀了,事发后刘永强出逃再没有回家,公安机关多次让他劝说刘永强投案自首,2016年10月24日带回家的刘永强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刘永强上学前的小名叫刘强娃,1976年农历9月26日出生,2000年户籍改革时农业户口要重新申报,因为刘永强在逃也就没有申报户籍。21、证人张某12证明,2016年10月24日,他与岳父刘某3带妻弟刘永强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他听刘永强说因为刘进虎和峪口村一个女人有男女关系,那个女人拿过刘进虎的钱,十几年前与刘进虎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到富县峪口村到那个女人家要钱时刘进虎和那个女人丈夫发生争执,另外一个男子将对方男子捅了一刀,刘永强就一直在逃。22、证人刘某4证明,他和刘永强是同村,刘永强的小名叫刘强娃,是1976年农历9月份出生,比自己小十来岁。2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1999年5月16日晚7时许,他和妻子冯某在果园干完活准备回家,冯某将铁锨等农具送到果园房子时发现睡着一个人,他准备去看看被冯某拉住。他和冯某回家后带着村里几个人返回果园,那个人叫不答应,他也没敢到跟前看,第二天向公安局报案。2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1999年5月16日凌晨3时45分许,富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洛阳乡峪口村张某13一家四口被杀,现场勘查发现案发现场位于富县洛阳乡峪口村被害人张某13一排五间砖木结构瓦房内,该院南墙东侧开一栅栏门通向村巷。被害人张某13头西北、脚东南侧卧炕两侧,呈右侧卧位,脸面部有明显创伤,衣服上沾有多量血迹,右手下方压有一把菜刀,刀面长19厘米、宽10厘米,两侧刀面上沾有多量血迹和毛发,尸体头部下方褥子、炕席上有80×50厘米血泊。紧靠张某13尸体东侧、炕中部褥子上仰卧男童张某14尸体一具,头部下方被褥上沾有多量血迹,尸体下方留有高8.5厘米棕色玻璃瓶一只,内残留有少量液体,嗅觉有强烈的农药味,两手及两脚沾有多量血迹。张某14尸体向东23厘米、炕东北角有女童张某15尸体一具,该死者呈右侧卧位,头顶部有明显创伤,头部下方褥子及炕席上留有48×18厘米血泊,血泊里沾有多量毛发。揭开被褥,见炕席上褥子下留有一封由洛川县发往富县洛阳乡峪口村张某13收的信件(已提取)。炕西北两侧墙面墙纸上可见多量点片状血迹,其中炕西北角墙纸90×145厘米缺损,南侧炕沿下方地面留有80×90厘米墙纸一块,墙纸上有多量擦拭血迹,地面留有烟头三枚(已提取)。房门外侧地面棉被内卷放有樊某1尸体一具,房外院南侧门口距西侧院门柱下20厘米处地面上留有26×28厘米血泊,该血泊内沾有多量毛发,发长37厘米。院内西南角厕所地面有红色塑料桶一个。5月17日11时许,洛川县永乡陈家坬村陈某报案称在其家果园房内发现一具尸体,现场勘查发现中心现场位于永乡陈家弧村东侧陈某家苹果园内西侧北墙下一间土木结构的油毡房内,该房土质地面上堆放有大量苹果树叶,北墙正中地面上有一具头东北、脚西南的仰卧男尸。该尸体上身裸体,尸体右臂下有一白色粘有血迹T恤衫,左上衣内装有和该尸体面貌一致的双人照片两张,双人照中女性和另一张女性照片中为同一个女性,尸体左侧下有大量呕吐物。该现场嗅有强烈农药味,距离富县洛阳乡峪口村张某13家约1.5公里。25、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樊某1发长50厘米,头面部沾有大量血迹,右颞部有10×0.5厘米砍创,深达颅骨;左耳后有8×1厘米砍创,深达皮下;左颞部到左面部有斜形12×2厘米砍创,深达颅腔,脑组织暴露;左肩部有8×0.3厘米砍创深达皮下,9×0.3厘米砍创深达肱骨,12×0.5厘米砍创深达肱骨,部分肱骨头被砍缺失,左背部有4×2厘米砍创深达肌层。被害人张某13右顶部有12.5×0.5厘米砍创,深达颅腔,脑组织暴露;由右额部到右顶结节、右颞部到顶部正中有18×1.5厘米砍创,深达颅腔,与前创相交;左顶部有一弧形8.5×0.2厘米砍创,深达颅骨,面部沾有血迹;右锁骨中段向上1厘米处有三角形边长为1厘米刺创,深达肌肉,该创向下4厘米处向外1厘米有1×0.2厘米表皮缺损。被害人张某14(4岁)后枕部有9.5×2厘米、7.5×2.5厘米砍创,两创相连,呈<形,前后创均深达颅腔、脑组织暴露;右上臂近肘关节处外侧有1.8×1.3厘米三角形刺创,深达肌肉;上臂后侧中段有l.5×1.3厘米三角形刺创,深达肌肉;右肋部腋中线向下10厘米处有1.5×1.6厘米三角形刺创,深达胸腹腔,创刺穿肝脏,经膈肌进入胸腔,肝脏表面有1.4×1.3厘米三角形刺创,膈肌表面有1.5×1.3厘米刺创,右胸腔内有150ml血凝块。被害人张某15(7岁)头顶至左耳前有12×l.2厘米、20×2厘米砍创,均深达颅腔,脑组织暴露。死者刘进虎尸体触及颅骨无骨折,头部无损伤,牙齿无松动,嗅有强烈农药味,尸表未见异常,解剖取出部分肝脏,切开胃嗅有强烈农药味,取部分胃及胃内容物,刘进虎系服毒自杀身亡。26、搜寻笔录证明,1999年8月2日上午,富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和洛阳乡峪口村干部、群众40余人,对同案犯王永利指认其逃离峪口村后,将作案工具三棱刀扔在峪口村对面南侧洛川县境内永乡陈家坬村葡萄峁处山坡处的现场进行搜寻,但因树林杂草稠密,山势高低不平,经4小时搜寻未能找到作案工具。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0月25日,在被告人刘永强指引下找到富县峪口村张某5家院外(原张某13家),确认该院内系其同刘进虎、王永利于1999年杀人作案现场;同时经刘永强辨认后确认,洛川县永乡堡子头村210国道西侧路边为其抛弃作案工具现场,洛川县西街东侧果郷饭馆位置(原为修理配件门市)为其购买作案工具刀子现场。经刘某3对洛川县永乡陈家坬村陈某家果园内男性尸体辨认,确认系其妻弟刘进虎。28、延安市公安局死因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樊某1全身多处砍创应系锐器砍击所致,结合现场,用菜刀类锐器砍击可以形成此类损伤;被害人张某13头部多处砍创,从形态特征分析应系菜刀类锐器砍击所致,其右锁骨中段向上1厘米处三角形刺创应系锐器刺击所致;被害人张某15头部砍创,从形态、特征分析应系菜刀类锐器砍击所致;被害人张某14头部砍创应系菜刀类锐器砍击所致,其右上臂、右腋下三角形刺创应系锐器刺击所致,但刺创内出血较少,而头部砍创深达颅腔、脑组织暴露。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张某13、樊某1、张某15、张某14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9、延安市公安局化验报告和毒物化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张某13、张某15、张某14血型均系“A”型,被害人樊某1血型为“O”型,菜刀上检出“A”型人血。在刘进虎T恤衫上检出“0”型人血。从送检的内有少量液体的棕色玻璃瓶中和刘进虎胃内容物中均检出农药“3911”。30、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对刘永强和刘某3血样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或近亲的情况下,刘永强是刘某3生物学儿子,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3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和到案经过证明,1999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富县洛阳乡峪口村村民电话报案称,其村张某13一家四口被杀,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尸检,张某13、樊某1、张某14、张某15四人均被杀身亡。富县公安局于1999年5月17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6日被告人刘永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永强畏罪潜逃后于2016年l0月24日上午在父亲刘某3陪同下到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其归案后对其伙同刘进虎、王永利于1999年5月16日凌晨在富县茶坊镇峪口村将樊某1一家四口杀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2、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永利于2000年12月4日已被本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永强姐夫张某12代刘永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3之母段某、樊某1之兄樊某2共计115000元,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段某和樊某2对刘永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34、洛川县杨舒乡尧汉村委会和洛川县公安局杨舒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刘永强又名刘强娃,生于农历1976年9月26日,系村民刘某3之子,因负案外逃未申报户口,无户口登记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同案犯王永利和刘进虎,为刘进虎与被害人樊某1婚外情纠纷,深夜闯入樊某1家持刀威胁索要钱财不成,王永利持三棱刀对樊某1之子张某14、丈夫张某13捅刺后,刘进虎又持菜刀在樊某1之女张某15以及樊某1、张某13、张某14头部等处砍击,致被害人张某13、樊某1、张某15、张某14一家四口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人和辩护人庭审中均提出被告人刘永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永强畏罪潜逃后又能主动投案,且对伙同刘进虎、王永利闯入樊某1家持刀威胁后王永利首先持刀捅刺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认为刘永强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以及辩护人提出刘永强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刘永强伙同刘进虎、王永利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刘进虎起意并购买作案工具,直接组织、指挥持刀行凶;王永利积极参与,直接持刀捅刺,刘进虎和王永利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刘永强虽听从刘进虎安排持刀闯入樊某1家威胁,但并未直接持刀行凶,在看见王永利持刀捅刺后喊叫快跑并第一个跑出房间逃离现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人此节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永强亲属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樊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对刘永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杰审 判 员 黄延峰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