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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正玲申请执行魏峰、程维林、郑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玲,魏锋,程维林,郑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正玲,女,1980年9月5日生仡佬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经星路。被执行人魏锋,男,1983年7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镇黄果树。被执行人程维林,男,1983年9月23日生,黎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镇安庄村。被执行人郑弦,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犀牛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魏锋、程维林、郑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正玲贷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56969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09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4元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魏锋与周迪共有坐落于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北航路江山花园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魏锋与周迪共有坐落于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北航路江山花园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魏锋有车一辆;被执行人程维林所有坐落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金山新城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郑弦所有坐落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翡翠丽都房产一套,上述财产均被云南省昆明中院查封,我院亦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郑弦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执行郑弦工资收入,综上,目前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人与三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罗万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