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99号罪犯王鹏,又名“侯国锋”,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现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2)延中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鹏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