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东耀、孙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东耀,孙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姚东耀,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孙岩,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岩给付5万。但被执行人孙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岩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