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5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王信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玲,王信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王信巧,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信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对被执行人王信巧名下普瑞维亚牌小轿车(车牌号粤B×××××、发动机号2AZH148838)享有抵押权,对依法处置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信巧名下位于南山区创业路以南××海湾花园××区××#塔楼××房产50%的权利份额及其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暂无法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善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