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忠华招摇撞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忠华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刑终121号原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忠华,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租住于滨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德贤、冯吉岭,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忠华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6)鲁16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忠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5年8月份,被告人高忠华通过微信认识王某3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以帮助王某3推销月饼为由骗取王某3现金1万元,以为王某3调动工作为由骗取12000元,以购买房子更改合同和办理房产证为由先后骗取王某313000元、3500元,以购买曲美家具为由,骗取王某32000元,以上共计405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5年8月1日,其收到高忠华交友短信,加了微信好友。在聊天时,高忠华说自己离婚了,在市政府15楼上班,负责协助副市长日常工作,还带其去过市政府,以不方便进入办公室为由让其在电梯门口等着,其对高忠华比较信任,建立恋爱关系。到中秋节时,其表哥让其帮忙推销月饼,高忠华说认识市领导,能帮忙拿到市政府的采购合同,其将现金送给了高忠华,后高忠华说已送给领导了,其表哥月饼要价高,市里没有用。8月中旬,高忠华说安排其去中海沥青上班,让其交养老保险,8月13日其通过银行转账给高忠华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9000余元。8月中旬,高忠华说福彩家园里一套房子准备出卖,让其交款更改购房合同,8月13日其给高忠华汇款1万多元,办购房合同和海沥青的养老保险。过了几天,高忠华让其交款办房产证,8月18日,其给高忠华1万多元。10月中旬,高忠华说可以在曲美买到便宜家具,其给了高忠华2000元。11月初,说购买的福彩家园房子需要改名,其通过微信转账元和现金支付给高忠华款项。2、银行卡查询明细,证实王某3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8月13日转账支出15000元;王某3名下农行账户2015年8月13日转账支出9000元;8月18日转账支出13000元;高忠华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8月5日存入12000元,8月13日存现9800元、9800元,8月20日存入5000元、5000元。3、被告人高忠华供述,证实2015年7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王某3并处对象,其骗王某3说自己已离婚了,在市政府上班,取得了王某3信任。后其骗王某3说能调她到中海沥青工作,需交2万元养老保险,过了几天,王某3通过一个姓马的人向其工商银行卡转款12000元。快到八月十五时,王某3让其帮忙给王某3表哥推销月饼,其正好没钱还信用卡,就说需要向领导表示表示,王某3给其送来了1万元现金,其用6000元还了信用卡。其用帮助王某3购买福彩家园的房子先改合同和办房产证为由骗了13000元,以给王某3购买曲美家具为由骗了2000元,以购买福彩家园房子改名为由骗了3500元。(二)2015年8月份,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操作沾化农田土地整改开发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疏通关系等借口,骗取王某1、王某3、刘某、房某共计14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1)王某3陈述,证实2015年8月底,高忠华说市里让他负责沾化区下河等地方土地整改开发工程,问其是否承包上述工程,其找了其弟弟王某1,王某1找了刘某和房某,欲一起承包上述工程。高忠华说需要交10万元保证金和4万元疏通关系。其通过农行账户给高忠华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过款,后其和王某1、刘某、房某凑了4万元,让王某1交给高忠华。其在这项中出了25000元给高忠华。(2)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中旬,王某1说认识一个在市委上班叫高忠华的人,负责沾化区下河等地的土地整改开发项目,想和其一起通过高忠华接下整个项目,同年9月1日高忠华说要先交10万元保证金和4万元疏通关系费用。其和房某凑了6万元,其中有4万元现金,转账2万元。后高忠华要4万元疏通关系,其与房某凑了15000元,通过王某1交给高忠华。(3)房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刘某带王某1找到他,说通过高忠华承包沾化下河农田整改开发工程,后他见到高忠华从市政府方向走过来,就相信了高忠华在市政府上班的话。2015年9月1日,他给了刘某3万元,并联系东营市龙达建设有限公司借用资质,交纳保证金。后高忠华说给项目办送礼疏通关系,让他出资。他在这项承包工程中给了高忠华35000元。(4)王某1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其通过其姐姐王某3认识了自称在市政府工作的高忠华,高忠华说沾化有个农田土地整改开发工程,让其投资参与开发,其与王某3、刘某、房某一起凑了14万元给高忠华。高忠华说10万元是工程保证金,4万元是疏通关系的。其这次承包工程被高忠华骗了40000元。2、银行查询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3、王某1、被告人高忠华银行账户变动情况。3、被告人高忠华供述,证实2015年8月左右,其从一个朋友处听说沾化区下河乡有个土地整改开发工程,因为当时其欠张晓装修费十七八万元,其就想骗点钱还张晓。其问王某3能不能找人承包该工程,王某3找了王某1,王某1又找了刘某,他们想合伙接下这个工程。其说需要10万元保证金和4万元疏通关系,下午王某3给其银行卡转了6万元,后又转了4万元。后其说需要4万元疏通关系,王某1给了其4万元现金。其将上述钱还账和消费了。(三)2015年9月份,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将御景园的房子过户给王某1需要装修费为由,骗取王某125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5年9月,高忠华说在黄河八路、渤海十二路御景园给其买了一套房子,让其拿出25000元装修,其给了高忠华25000元,后来没有查到其名下有这套房子。2、被告人高忠华供述,证实其借舅舅吴长军钱一直没还上,就想办法还一点。2015年9月份,其之前看了御景园的一套房子并交了5000元定金,其骗王某1说给其25000元装修费,将该房过户给他,王某1给了其25000元现金,其还给吴长军了。(四)2015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帮刘某购买东营油田处理车为由骗取刘某3万元,以购买天津保税区进口车办理关税为由骗取刘某13000元,以办理韵河家园房产证、办理建翔新苑房产证为由骗取刘某15000元、13000元,共计71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9月中旬,高忠华对其说可以联系购买油田处理车辆,让其交3万元定金,9月27日,其通过王某1转给高忠华3万元;同年10月初高忠华说能通过关系在天津保税区购买进口车,需交13100关单费,其于10月10日交给高忠华13000余元现金。同年10月中旬高忠华说能给其办理建翔小区的房产证,于10月31日向其要了15000元现金;同年10月底高忠华说给能其办理韵河家园房产证,10月28日其给高忠华1万余元现金购买车库,后又2次给高忠华现金办理房产证,2015年10月14日向其要现金买车牌,均未办理。后又以各种名义骗取资金。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中旬,高忠华说给刘某买了一套房子,等工程挣了钱买房的钱从工程款中扣除,以办理房产证的名义向刘某要了15000元。之后以买车的名义向刘某要了45000元。3、工商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高忠华银行账户变动情况。4、被告人高忠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左右,其对刘某说能购买油田处理车,让刘某交3万元定金,刘某给了其3万元。2015年10月份,刘某让其帮忙购买鲁北监狱的房子(韵河家园),其骗刘某说办理房产证需要15000元,办理建翔新苑的房产证需要13000元。过了几天,刘某给了其28000元现金。同年10月份,其对王某1和刘某说可以通过关系在天津购买进口车,需交13000元关税,刘某给了其13000元现金。(五)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承揽三河湖土地整改工程需要送礼的借口,骗取房某2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房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底,高忠华说联系了三河湖一个工程让其出资2万元一起参加投标,其于2015年11月7日左右通过王某1转给高忠华20000元。2、工商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高忠华银行账户变动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房某对被告人高忠华指认。4、被告人高忠华供述,证实2015年10月底,房某想干三河湖土地整改工程,其说需要2万元送礼,房某通过王某1给其2万元现金,其将这笔钱存到了其工商银行卡上了。其没有给房某联系三河湖土地整改的事情。(六)2015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帮李某、谭福桐购买市政府处理公车的借口骗取3万元,以投标三河湖镇农田开发改造工程、新立河两岸升级配套工程制作标书、疏通关系等借口,骗取16000元。共计骗取46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1)李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左右,其通过王某1介绍认识了自称在分管农村改造、市政工程的办公室上班的高忠华。过了二十多天后,高忠华问其是否购买市政府处理的公车,其感觉价格合适,就说要两辆,高忠华让其交3万元定金,其通过王某1转给高忠华3万元,第二天,高忠华说3万元收到了。又过了十几天,高忠华联系其和谭福桐承包三河湖镇农田改造工程,让其交6000元制作标书,其将6000元现金交给了高忠华。2015年10月16日,高忠华又联系其承包新立河两岸升级配套,向其要1万元跑关系,其和谭福桐于10月17日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转到高忠华银行卡上1万元。后高忠华又向其要购买公车税款,其与谭福桐在市政府东边的停车场给了高忠华现金。(2)谭福桐陈述与李某一致。2、高忠华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高忠华银行账户变动情况,其中2015年10月17日李某转账10000元。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高忠华指认。4、被告人高忠华的供述,证实其以帮忙买单位公车为由收了李某、谭福桐3万元,是通过王某1转交的;以让他们参与新立河升级工程为由骗李某、谭福桐给其工商银行卡转款1万元;以需要工程竞标书为由收了他们6000元现金。(七)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帮助被害人张某承揽路灯改建工程、购买市政府处理的丰田车、报考驾驶证、承揽惠民征地项目、承包胜利油田的油井、办理财政局事业编等借口,分多次骗取张某736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其在市政府干保安时,认识了自称财政局工作人员的高忠华,后来高忠华给其看一份调动函,称自己调到市委工作,和副市长一个级别。2014年7月24日,高忠华说给其一个路灯改造工程,可以转包,让其签合同后高忠华去找市长盖章,并让其拿6000元送礼。其将6000元现金装在信封里交给了高忠华,当时其同事王某2也在现场,后并没有得到这个工程。同年7月30日,高忠华对其说市政府处理一辆丰田霸道轿车,让其交1000元手续费可以将车开走,其给了高忠华1000元,后高忠华一直让其等着,当时其同事王某2也在现场。同年7月31日,高忠华说给其报名学驾驶证,让其拿5000元,后并未给其报名。同年8月7日,高忠华说让其承包滨胜小区公路翻修工程,需要3800元手续费,其给高忠华银行卡转款3800元后,高忠华一直让其等着。同年8月12日,高忠华说惠民有一个征地项目,让其交3000元手续费参加,其在市政府东北门岗亭内将钱交给高忠华,后来高忠华一直推脱。同年8月17日,高忠华向其借款1700元。8月19日,高忠华说可以包油井给其,让其交了2200元手续费,其给了高忠华2200元现金,是王某2同其一起去的。同年9月15日,高忠华说给其办理中石化加油卡享受公务员油补,让其交2600元手续费,其在万鑫时代花园小区将2600元现金交给了高忠华。同年10月6日,高忠华说承包油井需要购买电机等,让其出15000元,其给了高忠华5000元,10月8日和其父亲张希海一起交给高忠华10000元。同年10月20日,高忠华说市政府还有处理的车,让其交上手续费购车,其分2次给高忠华转款2500元。10月30日,高忠华说承包的油井安装板房,让其出5000元,其在万鑫时代花园北门广场给了高忠华5000元。同年11月7日,高忠华说油田处理车,让其交保险和手续费,其分2次给了高忠华3950元。同年11月25日,高忠华说将他一套黄河八路渤海十六路御景苑小区房子卖给其,让其出2000元先将合同改了,其在万鑫时代广场将改合同的2000元和购买轿车评估费用3000元一起交给高忠华。同年12月11日,高忠华说房子交10000元开口费可以拿钥匙了,其与其父亲一起将10000元现金交给高忠华。后来知道是房东将钥匙放到物业处,去看房可以直接拿钥匙。同年12月18日左右高忠华说交8000元手续费给其办理事业编,并让其交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12月20日左右,其交给高忠华8000元现金。同年12月底,高忠华说承包的油井缺工具,向其要了3000元。后又以办理房产证和房子改合同等借口向其要了19000元。2015年9月份,说可以买到便宜家具,其给了高忠华2000元。高忠华共骗了其95750元。有时候高忠华要了多次钱,其让高忠华写在一张借条上,有时候高忠华为了让其放心,要了钱主动出了借条,高忠华给其出具了7张借条,计73600元。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均在市政府东北门干保安。高忠华自称是从财政局调到市政府的,说自己负责一些工程。其记得高忠华多次让张某参与工程,有四次看到张某给高忠华送款,两人隔段时间就算算账,张某让高忠华写个借条。3、借条复印件7份,证实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高忠华为张某出具借条7张,数额为76300元。4、被告人高忠华的供述,证实其以帮助张某去财政局上班为由骗了6000元,以承包油井购买电机等理由骗了2万多元,以承包路灯改造工程和购买市政府处理车为由骗了7000元,以帮助其学驾驶证为由骗取4000元,以惠民征地手续为由骗了2000元,以帮助购买御景园的房子和车库改合同为由,骗取了20000多元,以帮助购买市政府处理的公车为由,骗取2000元,以帮助购买曲美家具为由,骗取2000元。其骗取的张某的钱都还给了范立朋和阴希山。(八)2015年9月份,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帮助被害人郭某承揽沾化农田整改开发工程混凝土需要疏通关系、购买市政府处理的公车等借口,骗取郭某3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其通过王某3介绍认识高忠华,同年9月份,其欲通过高忠华为沾化土地整改工程送混凝土,高忠华让其拿1万元疏通关系,其拿1万元现金,通过王某3交给了高忠华。后听高忠华说市政府处理公务用车,拍下两辆车需交2万元定金,10月21日左右,其通过王某3将2万元交给高忠华。后来发现被骗。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高忠华以承包工程及购买政府处理公车为由向郭吉村要了3万多元。其中1万余元是通过王某3将钱交给其,其给的高忠华,2万元是通过王某3给的高忠华。3、被告人高忠华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王某1说其朋友想为沾化和三河湖土地整改工程供应混凝土,其骗王某1说需要1万元给领导送礼,后王某1分两次转交给其1万元现金。王某3的同学想通过其购买单位的二手车,其称需2万元定金,过了几天,王某3转交给其2万元现金。其将现金存到银行卡上,没有给王某3的同学联系买车的事。(九)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高忠华谎称自己为市政府工作人员,编造帮助被害人赵某调动工作需要疏通关系的借口,骗取赵某8000元及价值3000元洗浴卡。案发后,3000元洗浴卡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赵某。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其通过王某1认识了自称在市政府上班的高忠华,高忠华称能帮其办理工作调动,让其拿6000元处理关系,其将6000元现金通过王某1转交高忠华后,高忠华拿出一张写有滨州市政府调令的函让其将个人信息填上回家等消息。过了几天,高忠华说给其办理调动的民政局领导家属过生日让其表示表示,其给了高忠华一张3000元的浪淘沙洗浴卡和2000元现金。后知道被骗了。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朋友赵某想通过高忠华调动工作,通过其将6000元现金交给高忠华,还当其面交给高忠华3000元洗浴卡。3、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忠华处扣押浪淘沙洗浴卡一张并发还被害人赵某。4、被告人高忠华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5年10月,王某1的同学赵某想通过其从殡仪馆调到民政局工作,其说需要给领导送礼,通过王某1收了赵某6000元。后又其骗他们说事情快办成了需要给民政局领导表示表示,收了赵某2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浪淘沙洗浴卡。另查,被告人高忠华案发前已归还王某36万元,归还王某11万元,归还刘某3万元,归还张某14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1)王某3陈述,证实高忠华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2)王某1陈述,证实高忠华归还其1万元。2、被告人高忠华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其归还王某36万余元,归还王某11万元,归还刘某3万余元,归还张某14000元,还给王某1、刘某购买过手机等物品。综上,被告人高忠华多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数额为343100元(其中王某35500元,王某155000元,刘某81000元,房某55000元,李某、谭福桐46000元,张某59600元,郭某30000元,赵某11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忠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高忠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诈骗,酌情可从重处罚;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高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高忠华退赔被害人340100元(其中王某35500元,王某155000元,刘某81000元,房某55000元,李某、谭福桐46000元,张某59600元,郭某30000元,赵某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忠华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1、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第二至八起中,其没有欺骗被害人。2、原审定性错误,应为招摇撞骗罪,原审量刑过重,且不应判处罚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同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关于上诉人高忠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第二至八起中,其没有欺骗被害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高忠华在侦查阶段多次明确供述,其虚构市政府工作人员身份,骗取王某3、王某1、李某等人信任,通过编造能够帮助调动工作、办理房产登记、承揽工程、便宜购买处理公车等理由,骗取王某3、王某1等人现金,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其所称的用途。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且与被害人王某3、王某1等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相印证,足以证实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实施骗取他人财物过程中给部分被害人写下借条,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忠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关于上诉人高忠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定性错误,应为招摇撞骗罪,原审量刑过重,且不应判处罚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高忠华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达343100元。基于法条竞合,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且其行为在两罪中的主刑法定刑幅度相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亦更符合其行为特征。原审定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和上述量刑情节,原审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忠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三、责令上诉人高忠华退赔被害人343100元(其中王艳玲5500元,王延松55000元,刘星民81000元,房双合55000元,李智鹏、谭福桐46000元,张云龙59600元,郭吉武30000元,赵海波8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国俊审判员 张树民审判员 张耀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群 搜索“”